兴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服务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项 目 名 称:兴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项 目 编 号:NNZC2019-C3-55030-JDZB
采 购 人: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
项目联系人:彭程
联 系 电 话:0771-3290548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项目联系人: 张昊
联 系 电 话:0771-2808981
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3月29日
变更公告日期:2019年4月1日
变更内容:
1.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故删除原磋商文件中所有联合体相关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1.1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4条款第(1)中“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磋商的,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含30%)的,评审时磋商价格给予2%的扣除。”
1.2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
“1.3.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3.1、1.3.2、1.3.3、1.3.4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公告列明的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磋商协议,联合磋商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磋商。联合磋商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磋商业绩计算,按照联合磋商协议分工认定。”
1.3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中二、评审方法中1.初步评审中(1)资格性检查中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第(6)诚信要求中:“注: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则按以下规则认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4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中四、政府采购政策应用说明中最后两段:“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情况下磋商价格扣除方式: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含30%)的,与小型、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以扣除后的磋商价格参与评审(计算价格分)。
供应商声明为中、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真实的、充分的证明材料供磋商小组审定(小微企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否则磋商价格不予扣除。”
2.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中二、评审方法中1.初步评审中(2)符合性检查中“(1)有效性审查中联合体供应商(如允许)”变更为如下内容:
联合体供应商 | 不允许 |
3. 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删除“附: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日